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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争议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爱同城(以下简称“爱同城”)的正常运营秩序,依据爱同城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买卖双方在爱同城交易发生争议,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买卖双方在爱同城上交易发生交易争议,应以公平、诚信为原则进行友好、理性协商,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一方向爱同城投诉处理的,爱同城将根据本规范进行处理。


第三条

爱同城将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做出处理。部分买卖双方的争议,爱同城视争议内容将交由爱同城小法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判断,爱同城将根据爱同城小法庭的判断结果对该等争议作出处理。当交易任意一方无法处理,为保障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爱同城可主动介入处理。


第四条

爱同城通过爱同城系统(站内信、push信息等)、微信服务号、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节 定义

第五条

运费,指发货/退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物品拆卸、打包、加固、搬运等相关费用以及运输费用等。


第六条

退货退款,指在卖方签收买方退货后,交易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部分退款,指交易款项部分退还给买方,余款打款给卖方。


第八条

退款(也即“全额退款”),指交易款项退还给买方,物品由卖方自行和买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打款,指交易款项支付给卖方。

 

第十条

破损,指物品存在一般性损伤,经简单修复后仍可恢复全部使用功能或不影响核心功能使用。


第十一条

损毁,指物品严重受损,无法予以修复或修复后其核心功能已不具有使用价值。修复成本接近物品价值的,视为损毁。


第十二条

交易成功,指订单状态显示“交易成功”。


第十三条

关闭交易,是指买方付款前关闭订单或卖方在发货前关闭订单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指卖方出售的物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爱同城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表面不一致,指凭肉眼即可判断的,交易物品所存在的破损、少件、空包等情形。


第十六条

描述不符,指买方收到的物品或接受的服务存在与卖方描述不相符,或卖方未对物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等情形,妨害买方权益。

 

第十七条

瑕疵异常,泛指物品存在外观破损、功能异常或失效、配件部件更换或缺失等情形。


第十八条

承运人,指负责物品运输的快递或物流一方。


第十九条

爱同城小法庭是爱同城官方发起的,由爱同城用户以投票表决形式处理用户违规行为和用户纠纷的判定平台。


第二十条

爱同城排查指爱同城根据爱同城交易模式、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多种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章 争议受理

第一节 受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个人闲置物品交易非商品商业性经营行为,若买卖任一方对交易存有争议,应当在本规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要求爱同城客服介入。

本规范下的受理期限,指买卖任一方应当在订单确认收货前或在《爱同城交易超时说明》规定的超时打款时限内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否则爱同城将无法受理。

 

第二节 受理范围

爱同城受理买卖双方在爱同城上交易产生的争议处理申请,但出现如下情形的争议申请,爱同城有权不予受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买卖任一方未在本规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爱同城介入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做退款处理后,因卖方需要取回物品产生争议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做打款处理后,因买方需要取回物品产生争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未在爱同城上产生交易订单的,或者通过爱同城指定的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交易费用或其他额外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主张交易引发的额外损失(运费除外)或法定赔偿事宜的;

本条款说明:

爱同城非国家行政或司法机构,对买卖双方主张交易引发的额外损失或法定赔偿事宜无权认定及执行,故买卖双方对该等事宜的主张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一节 通用规范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物品或服务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爱同城将按照本规范进行处理,本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从特别规定。若仍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爱同城将按照卖方物品信息表述条款、交易习惯予以确定,若仍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退货退款时,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物品的破损、损毁、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有权向承运人求偿。

因退货产生运费的,如争议责任归属于买方,则退货运费应由买方承担;如争议责任归属于卖方,则退货运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卖方将物品交付承运人后买方正常签收前,物品风险由卖方承担。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物品的,按下述方式处置,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物品返回后,卖方应当及时签收物品,交易扣除来回全部运费后退款买方。卖方怠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由其承担物品相关风险;

(二)物品返回后卖方已签收物品的:

1.如物品已损毁、灭失、或属于不适宜发回的(如鲜活易腐类物品),交易支持打款卖方;

2.如物品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其他特殊情形包括属于定制类物品、买方无理由拒签退回过程中因物流原因产生破损等),卖方可选择全额或部分退款买方,或将物品再次发回买方(卖方发回物品产生的所有相关物流、仓储、包装等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发回后物品除严重质量问题和描述不符问题外,物品的破损、损毁、灭失风险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三)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物品,爱同城将综合根据买方历史交易订单、交易行为等信息及买卖双方提供的凭证(如有)判断买方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到手刀、损坏掉包、恶意威胁等行为),若存在不正当行为,则交易支持打款卖方;

(四)其他特殊情形由爱同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物品签收后,爱同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换货,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物品因签收时存在破损,致使交易作退货退款处理的,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产生的物品损毁、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交易支持退款。


第三十一条

争议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举证。本规范未有规定或爱同城发现双方的交易或一方账号异常的,爱同城将视双方实际情形作出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爱同城将基于普通人的认知,根据该等证据作出纠纷责任的归属认定及纠纷调处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买方主张物品存在表面不一致的,卖方应就收件人已按本规范“签收规范”之规定签收物品承担举证责任;卖方举证有效的,则由买方举证证明物品签收时即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


第三十四条

爱同城应买卖双方需求及查明事实需要,必要时将向第三方核实争议问题,并据此作为交易调处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买方主张卖方交付的物品存在描述不符或质量问题情形:

(一)通过肉眼可识别的,买方需提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实物图片或视频)予以证明。若买方举证有效,则平台将根据物品存在描述不符或质量问题情形的严重程度,判定交易支持退货退款或仅退款;若买方举证无效,则交易支持打款卖方。

(二)通过肉眼不可以识别的,买方应当根据爱同城要求提供有效的质检证据或其他有效凭证以证明物品存在问题,若买方举证有效,则交易支持退货退款,若买方举证无效,交易支持打款卖方。

“肉眼可识别”泛指:使用中可以通过肉眼判断的问题,包含但不仅限于颜色不符、尺寸不符等。

“肉眼不可识别”泛指:使用中无法直接通过肉眼判断的问题,包含但不仅限于材质不符、功能性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物品的描述不符系无需使用、肉眼即可显著识别的,若物品完好,交易支持退货退款。若买方已经使用且影响物品完好的,仍以描述不符提起退货退款的,应当自行和卖方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交易支持退款。

 

第三十七条

卖方应当对所售物品的瑕疵异常及维修记录等进行充分详实的描述及披露。买方应当事先对所购物品的性能、特点等向卖方充分了解。卖方针对上述情形未披露的,交易作退货退款处理。

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物品的破损风险由卖方承担;物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有权向承运人求偿。


第三十八条

爱同城认定卖方出售的物品质量问题属实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三十九条

物品因质量问题致使买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物品破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易支持退款。“致使买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故障、材质不符情形。


第四十条

物品存在一定瑕疵但尚未影响买方交易目的实现的,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物品破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易支持退款;若物品出现损毁、灭失情形的,交易支持打款,买方有权向承运人求偿。“尚未影响买方交易目的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标识标签瑕疵情形。


第四十一条

物品因存在问题作退货退款处理的,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产生的物品破损风险由卖方承担,交易支持退款;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若物品出现损毁、灭失情形的,交易支持打款,买方有权向承运人求偿。

卖方在同意退货协议时附有合理条件的,买方退货应符合该条件。


第四十二条

卖方应对出售涉及保质期的物品事先予以页面明示或征得买方同意,未显著明示或征得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拒签或要求退货。

(一)买方在本规范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退货时限内退货的,若物品已过期,交易支持退款买方。

(二)卖方发出物品时尚未过期但买方签收物品时已过期的,交易支持退款买方。

买方将退货物品交付承运人后,若物品损毁或灭失时未过期,风险由买方承担;若物品损毁或灭失时已过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物品如需送往专业机构送检,检测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若经买方送检后证实为质量问题,被检物品因检测而被物理破坏导致无法退货或无退货价值的,交易支持退款。


第四十四条

卖方出售假冒物品,买方基于生活消费所需购买的,交易支持退款。

生活消费所需的认定:

爱同城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判断,或基于概率学和大数据技术,从交易主体、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等多个维度进行排查、综合判断买方是否属生活消费所需购买。


第四十五条

买方退货前若物品性质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但一方否认的,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

买卖双方表述对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显著,且不得低于爱同城规范要求,同时不存在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八条

经爱同城排查,买方或卖方的行为模式或对应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爱同城账户存在下述异常情形的,爱同城将综合双方情形及结合交易实际情况作出相关举证责任分配,最终作出纠纷调处的结论。

1.包含但不限于骗取他人财物、出售假冒商品、扰乱平台秩序(如滥用会员权利、提供虚假凭证)等违规行为的情形;



2.其他经爱同城排查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二节 发货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的“发货”,具体按如下情形认定:

(一)承运人官网系统内有记录时间的,以该时间为准;

(二)尚不具有系统记录条件的承运人,按其提供承运面单上填写的日期和卖方“点击发货”的日期相较,取晚者。

 

第五十条

卖方对每个独立生成并付款的交易订单应予单独发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未征得买方同意,不得合并成一个包裹发货。否则,买方签收后主张物品少件的,由卖方负举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卖方超过约定的发货时间或买方申请退款时尚未发货的,卖方应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再发货。


第五十二条

卖方应将物品送达至买方订单收货地址并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需买方至指定地点提取的,应事先予以显著明示或征得买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卖方承诺或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特定的承运人运送物品的,卖方应按照承诺或约定履行。否则,非包邮订单且买方已签收物品的,可要求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运费。


第五十四条

卖方使用运费到付方式发货的,应事先明确承运人和运费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要求卖方采取到付方式发货的,应自行和卖方明确承运人及运费事宜。


第五十五条

卖方违反发货规范导致买方未收到物品或拒收物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物品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交易作退款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卖方违反“发货规范”,支持买方退货退款。

 

第五十七条

卖方违反“发货规范”但买方已实际使用物品或点击“确认收货”的,买方以卖方违反发货规范为由而主张退货退款的,应和卖方协商一致,否则爱同城将不予支持。因卖方的不正当行为诱使买方确认收货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八条

卖方发货物品中不得包含物流禁运品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电池等),否则由卖方承担物品拒签、签收后无法转运需退回等所产生的运费及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节 签收规范

第五十九条

买方需确保订单中填写的收件信息真实、详细、准确、有效。买方提供的收件信息错误导致未收到物品的,由买方承担该责任限度内的不利后果。


第六十条

买方需变更收件信息中任一要素的,应征得卖方同意。卖方同意后实际未变更成功,物品仍按变更前的收件信息被签收,买方主张未收到物品的,经爱同城判断若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收件信息和买方无显著关联的,交易支持退款买方,由卖方承担物品相应风险。


第六十一条

卖方发货或买方退货后,收件人应亲自签收物品。收件人委托他人签收物品或承运人已按收件人的指示将物品置于指定地点的,视为收件人本人签收。


第六十二条

收件人应在承运人交付物品时,当场检视物品表面是否一致。若发现物品表面不一致,可予以拍照并拒签,若系卖方发货则支持退款买方;若系买方原因退货,则支持打款卖方,物品相关风险由相对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买方主张未收到物品或卖方主张未收到买方退货的,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无效的,支持退款买方或打款卖方。

 

第四节 退货规范

第六十四条

交易达成退货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填写或确认退货地址;卖方逾期未填写或确认的,爱同城系统将自动推送当前交易订单卖方寄件地址给买方进行退货,买方退货后物品无法送达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易支持退款买方。


第六十五条

卖方提供的退货地址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同时需和物品页面中显示的发货地一致。


第六十六条

买卖双方线下达成退货协议的,买方应在系统规定的退货时间内进行退货。买方因超时未退货,对同一问题或维权原因再次主张要求退货的,应自行和卖方协商一致,否则,爱同城有权不予处理。

 

第六十七条

买方退货时应采用与卖方发货时相同类型的承运人进行退货。


第六十八条

买方根据本规范退货后,应及时在爱同城系统内填写承运单号或告知卖方,若卖方签收物品时买方仍未获知该承运单号,卖方主张表面不一致情形的,将由爱同城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买方使用到付方式退货或卖方要求买方使用到付方式退货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自行和对方明确承运人和运费事宜。


第七十条

买方违反“退货规范”致使卖方未收到退货或拒签的,交易支持打款,由买方承担物品损毁或灭失的风险。


第五节 运费规范

第七十一条

买卖双方就运费承担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爱同城将按照本规范进行处理,本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从特别规定。若仍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爱同城将按照卖方物品信息表述条款、交易习惯等判定责任归属;因退货产生运费的,如争议责任归属于买方,则退货运费应由买方承担;如争议责任归属于卖方,则退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爱同城介入后,应承担运费一方未能履行的,爱同城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爱同城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七节第十四条做出违背承诺处置。

 

第七十二条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采取到付方式发货的,买方可选择拒签或签收后要求卖方承担到付产生的运费。


第七十三条

买方未经卖方同意采取到付方式退货且卖方予以签收物品的,若退货运费本由买方承担的,则该到付产生的运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交易由买方承担退货运费时,若卖方提供的退货地址和物品页面中显示的发货地不一致,导致买方退货的运费高于按该发货地进行退货的运费,其差额由卖方承担。

 

第六节 当面交易处理规范

第七十五条

买卖双方采用当面交付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第七十六条

因买方未收到货产生的争议,交易做退款处理,但卖方可以证明买方自认收到物品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因物品表面不一致产生的争议,交易做打款处理,但买方可以证明卖方自认物品存在表面不一致的除外。


第七节 定金交易处理规范

第七十八条

需要买方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具体约定该部分款项的支付和返还条件。

仅以“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字样进行描述,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和返还条件的,相应争议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八节 定制交易处理规范

第七十九条

定制物品是指卖方通过生产加工、裁剪制作等方式,最终向买方交付包含有买方指定个性化需求信息素材(如图案、文字、印记、配件、尺寸等)并区别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实物物品。


第八十条

买卖双方进行定制物品交易的,应当对定制物品的交付标准(如数量、规格尺寸、图案、材质、工艺)、交付或发货时间、运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八十一条

因买卖双方其他未约定或约定不清事项导致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分担,具体比例由爱同城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第八十二条

定制物品发货时间界满前且卖方尚未定制完成,买方无理由申请退款的,若对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交易订单金额。

本条款说明(以下提及的“卖方损失”均同):

(一)卖方对其损失负举证责任。

(二)爱同城将以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对卖方提供的相关损失证据进行判断及认定。

 

第八十三条

定制物品发货时间界满前但卖方已完成定制物品的,买方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款的,需和卖方协商一致,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买方的退款申请。


第八十四条

卖方定制物品发货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签或退回定制物品的,卖方未予签收的,交易支持打款卖方,物品由买方自行负责召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承担因无理由拒签或退回的物品风险;卖方已签收的,除买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定制物品的,交易支持打款卖方外,卖方仍有义务再次向买方发还该物品,发货运费由买方承担。

 

第八十五条

卖方应在物品详情页面显著说明或者与买方约定完成定制物品生产需要买方提供的个性化信息素材以及提供期限,如因卖方未尽告知义务或约定不清产生争议的,由卖方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八十六条

买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供定制相关的个性化信息素材,如买方逾期提供,则定制物品交付期限相应顺延。经卖方催告后买方仍怠于提供的,卖方有权终止履行,交易做退款处理。卖方为履行合同交易已作出必要准备而产生的损失,买方应予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订单金额。

买方变更定制需求的,应与卖方就需求变更后定制物品的价款、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达成新的约定,否则卖方有权中止履行定制合同交易。卖方中止履行合同交易后,应向买方确认是否继续履行原定制合同交易,买方拒绝或怠于确认的,卖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交易,交易做退款处理,对卖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交易订单金额。


第八十七条

卖方定制物品逾期发货的,爱同城介入时卖方实际已发货,买方应签收物品,交易支持打款卖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爱同城介入时卖方实际未发货,经催告后的72小时内仍未有发货的,交易作退款处理,若卖方在该72小时外发货的,发货前应当和买方协商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卖方逾期发货行为导致买方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拒绝签收物品。


第九节 海外交易处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海外,系指买卖双方依据订单及相关约定,买卖双方一方在境外的交易。


第八十九条

卖方在买方申请退款时尚未发货的,卖方应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再发货。若卖方未征得买方同意仍继续发货,导致买方未收到物品或拒收物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物品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交易作退款处理。


第九十条

卖方需确保所售物品符合物品出境的相关法律法规,买方需确保所购物品符合物品入境的相关法律法规。若物品因违反出境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被监管部门(如海关)没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相应出境风险由卖方承担,若物品因违反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被监管部门(如海关)没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相应入境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九十一条

办理通关出入境手续需要买方或卖方合理的协助配合,相对方应提供相关协助。若一方怠于或拒绝提供协助导致物品无法办理通关手续的,由此可能产生的通关滞货费用(如额外运费、相应仓储、保管费等)及物品灭失风险均由该责任方承担。


第九十二条

卖方应确保按订单载明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物品。因卖方责任产生退货的,当买方提供无法退货的凭证(如被海关扣押等)或客观上退货存障的,卖方应主动向买方提供协商处理的方案。协商不成的,爱同城有权根据买方合理诉求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非卖方责任产生退货的,由买方承担退货风险。


第十节 生鲜类物品处理规范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生鲜类物品是指物品包含但不仅限于新鲜水产/新鲜蔬果/活体等物品。


第九十五条

生鲜类物品,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物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等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物品相应风险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十六条

生鲜类物品存在腐烂、重量短缺、大小不符三类情形的,作如下处置:

生鲜类物品存在大小不符或腐烂情形或重量短缺的,其数量占物品总量百分之十及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部分退款;其数量占物品总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退款;其数量占物品总量百分之五十及以上,作全额退款处理。

生鲜类物品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爱同城将视物品实际情形作出退货退款或退款处理。

情节严重系指:

(一)物品大小不符、重量短缺及腐烂三类情形两两并存的;

(二)卖方历史销售记录内大量存在上述物品责任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特殊举证时效】活体类物品买方主张变质、死亡等情形的,需在收到物品当天24点前拍照并上传举证。非活体类物品(不含需催熟类水果)买方主张变质、腐烂情形的,需在收到物品之时起24小时内拍照并上传举证。需催熟类水果在正常催熟期内,买方主张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拍照并上传举证。若该物品的物理性状极易受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质变,买方逾期举证的,爱同城不予采信。

收到物品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签收时间为准。

买卖双方对举证时间、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节 服务类交易处理规范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的服务类交易,系指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服务或买方委托卖方处理对应事务的交易。

 

第九十九条

服务订单交付时间届满前,卖方已产生实质服务行为的,或卖方依约已完成服务的,买方要求退款或拒绝接受服务的,需与卖方协商一致。


第一百条

维修服务类交易,卖方应当自签收买方寄修物品次日起30天内完成修理并交付物流(以物流官网所载明的揽收记录时间为准)回寄,回寄的邮费由买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更换零配件后,被更换的故障配件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爱同城不再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

买卖双方通过线下完成服务成果交付的,卖方需对交付服务的凭证予以留存并妥善保管,否则由卖方承担交易不利后果。


第十二节 虚拟类物品交易处理规范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类物品,是指包含但不仅限于网络游戏点卡、餐饮美食卡券、电子票务等物品。


第一百零三条 

卖方应当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向买方交付虚拟物品,并确保其交付至买方的虚拟物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期限。

 

第一百零四条 

因虚拟物品产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爱同城的要求提供相关官方网站的查询记录或者爱同城内的聊天记录截图、语音、视频信息等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五条 

虚拟物品交付买家前的物品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买家后,爱同城将根据双方举证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第一百零六条 

虚拟定制类物品交易,如游戏代练、网站建设、软件开发、图片设计处理等类型物品交易,卖方承诺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物品交付时间届满前,买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款的,需与卖方协商一致。

卖方存在延迟交付情形的,在买方催告要求交付或申请退款的当日内仍无法交付的,交易支持退款买方;在买方催告要求交付或申请退款的当日内能或已履行交付义务的,订单作打款卖方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向买方交付的虚拟物品数量不足或无法达到约定使用期限的,按实际交付比例部分或实际可使用期限做相应比例部分退款。

虚拟商品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做退款处理。情节严重系指:

(一)交付数量不足、无法达到约定使用期限两类情形并存的;

(二)卖方大量存在上述物品责任情形的。

向买方交付的虚拟物品多于约定数量的,卖方如需取回物品,应当自行联系买方解决。

 

第一百零八条 

向买方交付的虚拟物品无法达到约定使用目的或者交付错误的,交易做退款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符合本规范退款情形的,物品由卖方自行联系买方协商处置。


第十三节 直播交易处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条

卖方或主播与买方就交易物品或服务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爱同城将按照本规范进行处理,本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从特别规定。若仍无法确定争议责任归属的,爱同城将按照交易习惯处理或支持退货退款,支持退货退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直播交易发生的争议,经爱同城认定属于卖方或主播责任的,由卖方先行承担履约、协商、举证、退款、运费等责任。若是因主播违反平台要求或跟卖方的约定导致的争议,卖方向买方承担责任后可向主播/机构等追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直播交易发生的争议,经爱同城认定需查看直播回放的,应由卖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视频回放链接、直播时间等。如卖方提供无效的直播回放或未能提供直播回放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如实描述物品信息。

(一)若因实物与主播描述不一致引发争议的,爱同城将依据本规范第三章第一节进行处理。

(二)若因主播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引发争议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不考虑是否影响完好。如物品不适宜退货或无退货价值,交易支持退款。

(三)物品有瑕疵的,主播应当在直播过程中进行展示和口播提醒。若因主播未展示瑕疵和口播提醒引发争议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主播应当按照卖方物品详情页的描述或与卖方约定的承诺进行直播,若主播在直播间的描述或承诺与卖方的描述或承诺不一致时,以有利于买方的描述或承诺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承诺(如赠品、优惠活动等)未履行的,卖方应履行相应承诺或与买方协商一致,否则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卖方将同品类物品聚合为一个物品发布(如专拍链接)的,除须符合平台相关发布要求,主播还应在直播过程中口播描述清楚关键属性。若因物品不符合发布要求或关键属性描述不清引发争议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十四节 禁售物品处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售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爱同城自身管理要求禁止发布及出售的物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买方主张物品或服务为禁售的,爱同城将根据交易模式、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多种情形综合判断后作出举证责任分配,或依据前述情形直接予以认定禁售行为属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卖方出售禁售物品或提供禁售服务的,交易将视情形做退款或退货退款处理。


第四章 撤销和中止

第一百二十条

爱同城处理争议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爱同城将中止争议处理程序:

(一)买卖双方一致要求中止,并约定期限自行协商处理争议;

(二)任何一方通知爱同城要求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或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爱同城将恢复争议处理程序:

(一)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争议的,应在程序中止后30日内自行操作交易款项,或向爱同城提供协商结果,由爱同城代为操作,逾期买卖双方既未操作交易款项也未告知协商结果;

(二)一方通知爱同城要求通过司法机关解决争议或拟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未在通知爱同城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爱同城提供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凭证;

(三)争议被司法机关撤诉;

(四)司法机关对争议作出判决且生效;

(五)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后仍未对案件给出调查结论或处理建议。

 

第五章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爱同城处理争议期间,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自行操作的,爱同城有权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通知支付宝公司及/或网商银行操作相应的交易款项和(或)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爱同城对争议做出处理后,或行政机关及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买卖双方认可调解结果的,有权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支付宝公司及/或网商银行将交易款项和(或)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买方和(或)卖方,或协助卖方(或买方)按照处理结果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买方(或卖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交易款项外,根据争议处理结果仍需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爱同城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及/或网商银行划拨卖方根据爱同城相关协议缴纳的保证金或其他款项支付给买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卖方账户余额不足致使无法退款或赔付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爱同城活动对买卖双方争议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范生效或变更后尚未处理完结的交易,适用生效或变更后的规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爱同城对争议做出处理并通知支付宝公司及/或网商银行支付争议款项后,买方或(和)卖方对爱同城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范于2018年1月16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7月10日最新修订生效。